按照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服务、收费公路通行费减免等政策的全面推行“营改增”试点的通知,“营改增”后深圳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率为:
1.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,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,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%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
2.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,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、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,增值税按照简单计税方法按5%的税率计算缴纳。
3.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,销售金额为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,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6%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
4.一般纳税人应当选择对差额征税,以取得全部价格和额外价格,扣除雇主向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积累基金的工资、福利和余额,按照简易税法按5%的税率缴纳增值税。
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,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、福利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,不得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,可以发行普通发票。